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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用“假身份”结婚 丈夫能否起诉撤销结婚证
2018-04-09 22:52:22 来源:党东斌
导读:婚后 3 年,聊城莘县村民朱某突然发现,自己的媳妇李某不是“李某”,而真正的李某从北京找来了。原来媳妇拿着假身份证,与自己结婚并且生活了三年。弄清真相后,朱某起诉莘县民政局,要求撤销这张结婚证。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女子用“假身份”结婚
前段时间,已经将户籍信息迁到北京12年之久的李某准备登记结婚,却被当地民政部门告知她已经结婚了,结婚地点正是自己老家莘县。担心自己信息被盗用的李某于2014年8月回到莘县,决定查明此事。朱某就是李某“被结婚”的对象。此时,他才知道和自己结婚3年的妻子“李某”只是冒充的,她真实的名字叫余某。2010 年,户籍本在云南的余某想瞒着家人将户口迁入山东。后来一个熟人说能帮她办个莘县的假身份证,余某便在 2010年12月5日,拿到了一张带着自己照片的身份证。身份证上的姓名为李某,身份证编号也与真实的李某一致。此后,余某就用李某的身份和朱某谈恋爱,并于2011年冬天结婚。弄清真相后,朱某起诉莘县民政局,要求撤销这张结婚证。
法院判决:办理结婚证证据不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局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虽其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问题,但并不能将此归责于被告莘县民政局。法院同时认为,由于余某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莘县民政局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该婚姻登记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且在户籍信息被注销后,余某仍可以用注销后的户籍信息在莘县民政局与原告办理结婚证,致使朱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律师说法:女子用“假身份”结婚,丈夫能否起诉撤销结婚证
一般在三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撤销民政部门作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分别是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在婚姻登记中,民政和公安部门没有进行信息共享,这也造成婚姻登记机关很难对证件的真实性进行辨别。在本案中,莘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办理婚姻登记的过程中,核对照片是否申请人本人,在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信息核对一致,双方分别声明后,为二人办理了婚姻登记,莘县民政局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所以应当撤销莘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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