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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给他人出具借条 可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2017-09-29 18:04:16 来源:党东斌
导读: 夫妻一方给他人出具借条后,当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债权人主张由夫妻共同偿还债务
原告彭刚强与刘巧玲系夫妻关系,被告聂锦荣与熊红春亦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22日,原告彭刚强与被告聂锦荣签订《合伙协议书》,共同经营挖机生意。2013年10月17日,原告彭刚强与被告聂锦荣商定退伙,被告聂锦荣同意原告彭刚强退火。但退火时应退还的财产份额暂时作为借款处理,随后,被告聂锦荣向原告彭刚强出具借条:“今借到彭刚强现金35万元,于明年7月30日前付款。借款人:聂锦荣。”借条出具后,被告聂锦荣未向原告付款,现原告彭刚强起诉被告聂锦荣和熊红春共同偿还该笔债务。
法院判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被告聂锦荣与被告熊红春是否共同偿还欠款问题。本案欠款系被告聂锦荣与他人合伙产生的债务,发生在被告聂锦荣与被告熊红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因为原告彭刚强与原告刘巧玲系夫妻,本案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权,故二被告应共同偿还二原告的欠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聂锦荣与被告熊红春共同偿还原告彭刚强和原告刘巧玲欠款35万元。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给他人出具的借条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给他人出具借条后,当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就是对“夫妻一方给他人出具的借条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婚姻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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