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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下赌债 对方有无义务偿还
2017-10-22 11:22:28 来源:党东斌
导读: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大量赌债,由此产生借款纠纷,另一方是否有义务进行偿还?赌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夫妻一方欠下赌债
冯某和徐某于2011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徐某多次欠下外债,在2012 年6月5日因赌博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予以罚款。2012年至2013年期间,徐某曾多次前往澳门和柬埔寨进行赌博,向同镇的朋友于某借款35万。二人最终情感破裂,于2013年6月13日办理离婚登记。后因赌债偿还问题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夫妻一方欠下赌债 对方无义务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负债推定为共同债务,非举债方应当提供反驳证据推翻该推定。此时,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实质要件成立,无法举证则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于某作为徐某同一镇上的朋友,对徐某所从事的生意乃至其个人品行应当了解。徐某在短时间内向于某借款几十万元,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且在案涉借款发生时间前后,徐某还向其他人多次举债,加之徐某有赌博恶习,在于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借款系用于冯某与徐某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判决35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由徐某承担,冯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欠下赌债 对方无义务偿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家事代理权,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应当协商一致,他人有理由相信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时,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以上条文,基于共同生活需要的家事代理权产生一方负债,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大额举债并非当然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离婚后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大额举债为共同债务的前提是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在本案中,出借人于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赌博恶习,对外欠债较多。于某在短期内出借35万元给徐某,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畴,并未征得冯某的同意,徐某欠下的赌债并非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所以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因而冯某也无义务为徐某偿还这笔赌债。
以上就是对“夫妻一方欠下赌债,对方有无义务偿还”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夫妻债务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婚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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